(1)代表区委、区政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2)承办区委、区政府领导及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3)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意见,向街道(镇)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交办、转办有关信访案件。
(4)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5)直接调查处理信访老户和重要信访案件。
(6)检查、指导、督促各街道(镇)、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7)为来信、来电、来访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8)综合分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征集、筛选和提供信访信息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或重要信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办法。
(9)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开展信访干部培训和信访宣传工作。
(10)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以群众集体上访为由而进行的游行、集会、请愿活动。
(11)加强信访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研究和探讨信访工作的规律和理论、指导信访工作实践,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社会效益。
(12)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对有关信访干部和信访群众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