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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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民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和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干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区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帮困助学、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五保户集中供养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养老院改制及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监督检查国内婚姻管理方针政府及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庆服务机构服务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儿童收养工作;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二)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 (十三)负责有关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受理来信来访;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以及局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任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以及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负责全局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群团组织建设及保卫工作。 (十六)拟订全区老龄工作政策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十七)拟订全区民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标准,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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