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参与全区人才开发、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管理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区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按分工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做好全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和双置换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全区被征地农民和双置换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调配、考核、奖惩、解聘辞聘等政策并负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审批工作,管理指导企业实行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八)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和各类专技(技能)人员的培训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指导、监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协调、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区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事和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