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修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代拟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全区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三)实施区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专项审计调查:
1.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区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镇二级各部门、事业单位、下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有资产占主导地位、集体资产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5.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以及税收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接受区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区委管理的党政领导机关、群众团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区属企事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9.对有关部门、单位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对社会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执业质量进行审计监督。
(四)指导、管理、监督区镇二级内部审计工作。
(五)办理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人民来信来访涉及的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协助纪检、司法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