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理、监督全区的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和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资格申领、年检的审核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公证工作。
(六)管理、指导全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全区司法助理员和基层司法所工作。
(七)管理区法律工作者协会;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工作。
(九)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计划、财务、物资装备和内部审计;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的领导。